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2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2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FS24020233001
产品名称:郁南砂糖桔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果醉好奥园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361号奥园广场沿街商铺1G101.301.201号房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利诚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郁南砂糖桔进行抽检。2023年3月20日,利诚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F24020233001)显示,被抽检郁南砂糖桔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郁南砂糖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当事人销售的郁南砂糖桔农药残留超过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郁南砂糖桔,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我局拟对其做减轻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59.2
3、处罚款:500元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食品自查自纠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加大对供货商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