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22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2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检验报告编号:№: FS24020185023
产品名称:生姜
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2月18日
(二)报告编号:№: FS24020185015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2月16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宏泰生活超市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269号栗雨湖景名城1栋110-111/129-13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牛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18日,利诚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FS24020185023、№: FS24020185015)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生姜共进购了12千克,总进价12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生姜售价为19.6元/千克,其中3.08千克被抽检机构购得。货值金额为235.2元,违法所得115.2元。
牛蛙共进购15千克,总进价14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7.6元/千克,其中2.87千克被抽检机构购得。货值金额为264元,违法所得1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养殖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2、罚款1266元。
对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24元;2、罚款20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