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30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3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30384005
产品名称:大红椒
问题项目:大红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6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红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30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S24030384005),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后予以立案调查,在法定期限内株洲市合花百货有限公司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大红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三)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销售的大红椒货值金额较小,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整改,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现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7元;
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40.7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