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31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3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0944
产品名称:花生米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标准指标≤20㎍/kg,实测值为45.6㎍/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高新幼儿园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22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购买使用的食品原料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花生米”(№:SP202410944)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黄曲霉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花生米”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标准指标≤20㎍/kg,实测值为45.6㎍/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