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3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33号)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P202410872 )
产品名称:筷子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二中初中部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与博古山东路交汇处东北侧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2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0:SP202410872),所检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餐具(筷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收到检验报告后,被抽样单位已通过采购、更换所使用的筷子进行了整改。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给予警告。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