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3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3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检验报告编号:№: SP202410970
产品名称:餐盘(复用餐饮具)
问题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检验报告编号:№: SP202410969
产品名称:小碗(复用餐饮具)
问题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世纪星·慧谷阳光幼儿园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高科慧谷阳光16栋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小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7月3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餐盘(复用餐饮具)、小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此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小碗(复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是学校食堂的用餐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当事人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消毒不彻底、餐具漂洗次数过少导致。
(四)当事人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经营者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案后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较轻,应当对当事人给予适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