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41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4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TY20240103
产品名称:小米椒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小郑水果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庐山恋13栋11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进购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小米椒:No:JDTY20240027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36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