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39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3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70467008C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牛蛙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183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天元区佰鲜荟恒大商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北路366号恒大华府26栋11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当事人店成立于2024年5月17日,经营面积103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证照齐全。2024年7月17日,被抽检的牛蛙是由当事人当天早上6点从长沙县采购的,供应商为:长沙县湘龙滕氏水产品经营部,地址为: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1号水渡河市场4栋102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共购进5箱牛蛙,25市斤/箱,共计125市斤,牛蛙购进价为6.4元/市斤,进货总价共计800元。此批牛蛙于2024年7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0元/市斤,销售金额共计1250元,货值金额为1250元,违法所得为1250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检牛蛙的进货记录(微信截图)、付款凭证、供应商长沙县湘龙滕氏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牛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183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三)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恩诺沙星超限额度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25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