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42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10:06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4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4071906-0009

产品名称:螺丝椒(辣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3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07月15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洪客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炎帝大道398号武广财富大厦1楼101-105、114-120、12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于2024年4月3日登记注册后,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炎帝大道398号武广财富大厦1楼101-105、114-120、122号经营生活超市。2024年7月15日早晨,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绿农农产品经营部采购2件(共20公斤)螺丝椒(辣椒),进价88元/件,售价是9.96元/㎏,货值金额199.2元,当日已全部售出。该批螺丝椒(辣椒)经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螺丝椒(辣椒)噻虫胺实测值0.3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