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49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15:29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4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90137003C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牛蛙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猛锅呷货餐饮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干塘坡株洲市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1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当事人店成立于2019年5月17日,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从业人员6人,证照齐全。2024年9月3日,被抽检的牛蛙是由当事人店2024年9月2日下午17点从株洲市芦淞区购进,供应商为:芦淞区小晴水产批发商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西海农贸市场一楼水产区03号商铺。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共购进1箱牛蛙,15千克/箱,牛蛙进货总价为175元。此批牛蛙除去抽检使用的3.2千克,剩余部分已全部加工成食物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店提供了此批被抽检牛蛙的进货凭证(含微信截图)、微信转账付款凭证、供应商芦淞区小晴水产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牛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124ug/kg,标准指标为≤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三)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限量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店经营规模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店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75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