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48 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1:0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48 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FSQE080662013C

产品名称:淮山

问题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8月21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兄弟厨房长江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101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淮山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12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淮山《检验报告》(№:AFSQE080662013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淮山共进购了7.5公斤,进价10元/公斤,货值金额75元;抽检机构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3.2公斤用作抽检,剩余淮山作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计算这部分违法所得,抽检违法所得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淮山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使用农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超过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淮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