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59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09:08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5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80687011C

产品名称:黄豆芽

问题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实测值27.4㎎/㎏,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不得检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08月21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方羽百货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栗合路1515号恒大悦珑台23栋101号商铺一层108、109、110、111、112号;二层208、209、210、211、212、213、21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于2023年11月29日登记注册后,在株洲市天元区栗合路1515号恒大悦珑台23栋101号商铺一层108、109、110、111、112号;二层208、209、210、211、212、213、214号经营生活超市。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从湖南倍达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9斤黄豆芽,进价为1元/斤,售价为3.7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6.92元,当日已全部售出。该批黄豆芽经中检联公司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为27.4㎎/㎏,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不得检出)要求。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实测值27.4㎎/㎏,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不得检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92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16.92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