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60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09:11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6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80740012C

产品名称:本地茄子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78㎎/㎏,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07月18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宜惠生鲜配送中心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616号美的翰城26栋11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2024924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登记注册后,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616号美的翰城26栋119号经营生鲜店。2024年8月23日早晨,当事人从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水菜棚8号摊位采购4斤“本地茄子”,进价3.5元/斤,售价是12元/公斤,货值金额24元,当日已全部售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本地茄子”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78㎎/㎏,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24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