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52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5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80873003C、No:AFSQE080873004C
产品名称:牛蛙、泥鳅
问题项目: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本地蔬菜批发超市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台管理处办公综合楼门面1-2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29日,经营面积约26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被抽检的牛蛙和泥鳅是由当事人当天8月28日早上五点从芦淞区满江红海哥水产采购自提,供应商芦淞区满江红海哥水产营业执照名称为:芦淞区周忠强水产行。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共购进1箱牛蛙,20斤/箱,进货总价共计135元,进货单价6.75元/斤,销售价10元/斤。此批牛蛙于2024年8月2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00元,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共购进4.5斤泥鳅,购进价13元/斤,进货总价共计58.5元,销售价14元/斤。此批牛蛙于2024年8月2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63元,货值金额为63元,违法所得为63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检牛蛙泥鳅的进货凭证(微信截图)、付款凭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牛蛙及泥鳅)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拟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3元。罚没款共计763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