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5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5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80602008C
产品名称:国产香蕉
问题项目:国产香蕉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艾晴生鲜店
经营者地址:天元区渌江路328号湘江名都7栋113室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该店成立于2022年12月15日,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经营者加店员共5人,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2024年8月20日被抽检的国产香蕉是由当事人汪文霞于2024年8月20日从公司购进,当事人门店是加盟店,加盟店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2024年8月20日从公司购进9.91千克国产香蕉,进货价8.76元/千克,共计86.81元,销售价:4.9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98.7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检国产香蕉的进货凭证、供应商长沙市雨花区梁记果业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钱大妈智慧中台系统8月20日到货截图。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国产香蕉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实测值0.080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采购的国产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店经营规模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店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7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98.7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