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53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0:23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5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80602001C

产品名称:小米椒

问题项目:小米椒所检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湖南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湘江名都分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禄江路328号湘江名都7栋105、106室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7月18日,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经营者加店长店员共7人,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2024年8月20日被抽检的小米椒是由店长于2024年8月20日从湖南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9斤,进货价5元/斤,销售价6.99元/斤,违法所得62.91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小米椒的进货凭证、供应商湖南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果蔬农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进货单(8月20日商品销售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小米椒所检项目中镉项目实测值0.110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店经营规模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店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2.91元。罚没款共计2062.91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