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4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4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AFSQE070191001C
产品名称:小台芒
问题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8,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7月3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果微多超市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栗雨香堤11栋101A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从长沙雨花区可勇水果商行进购了一批小台芒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2024年7月5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本地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8,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小台芒(含框)共进购了26.2公斤,进价7元/公斤,总进价183.4元,实际支付180元。该批小台芒去皮后实际重量为15.4公斤,框重量为10.8公斤。去皮小台芒中3.105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经营过程中损耗2.3公斤,9.995公斤全部出售。售价15.6元/公斤,货值金额240.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小台芒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问题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24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240.24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