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64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11:2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6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995

产品名称:老姜

问题项目: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好厨帮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东帆国际大厦2701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经查:该店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经营面积30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谭志宏,总经理颜伟。2024年6月18日被抽检的老姜是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从长沙县黄兴镇尚粹鲜蔬菜经营部采购了一袋,一袋净重45斤,整袋进价175元,进货价3.88元/斤,销售价4.95元/斤,违法所得为222.75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志宏与总经理颜伟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批次供应商长沙县黄兴镇尚粹鲜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凯吉星能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4年6月3日出具的果蔬农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委托方:湖南丰嘉农产品有限公司,快检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测试结论:阴性)。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所检项目中铅实测值0.474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采购的老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部分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到位,食品来源供货方清楚,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2.75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222.75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