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天元罚告〔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6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株市监天元罚告〔20258

 

株洲市宛琰商贸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正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来函反映你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请求我局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在接到税务部门函件后,我局于 2024 年9月17日立案并调查。执法人员首先对你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 - A1818 进行了实地核查。经现场勘查发现,你已不在该登记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系统查询,我局已于 2023年6月2日依照相关规定将你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3月27日,你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A1818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未在该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将你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2024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向我局发送《关于申请吊销株洲市宛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你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向我局申请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吊销株洲市宛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一份(计3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计2页)。证明:你未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计3页)。证明1:你主体信息;证明2: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事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部门详细核查并确认你的违法事实后,向我局提出吊销你营业执照的申请,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营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因国家税务总局天元区税务局核查到你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具发票。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其他社会影响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的情形,我局拟对你给予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勇 黄振      联系电话:0731-22871346

联系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