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9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GZJ24430000596130844

产品名称:筷子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老山城重庆火锅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早安春天11栋205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0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早安春天11205号天元区老山城重庆火锅店对餐具进行抽检。2024年12月25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餐具抽检不合格移送单,检测报告:No:GZJ24430000596130844,经查,当事人使用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22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餐具(勺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三)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伍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给予警告。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