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65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6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1559)、(NO:AFSQE11094007C)
产品名称:大碗(复用餐饮具)、小红椒
问题项目: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啶虫脒项目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25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海事职业学校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青石居委会58号(白沙洲)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大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1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被抽检大碗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11559)。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将检验报告(NO:SP20241155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430200565831484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及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5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联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小红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11.04)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5日,中检联公司对被抽检小红椒出具检验报告(NO:AFSQE11094007C)。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中检联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FSQE11094007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FSQE110194007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及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并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一案中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提供涉案大碗的消毒记录,整改报告;小红椒的进货台账、快速检测合格报告。鉴于涉案复用餐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上述涉案复用餐具大碗在清洗时将流水冲洗环节增加到两次,并将消毒时间增加到1个小时、消毒的温度控制在100℃。
经查,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使用了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从湖南益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小红椒30斤,价格为6.8元/斤,总计为204元,且于2024年11月5日使用完。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大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的主要原因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小红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的小红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