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51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09:37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5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090618003C

产品名称:白鸡蛋

问题项目:所检项目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建宁实验小学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1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当事人将食堂承包给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食堂经营面积1580平米,食堂工作人员现有18人,均有健康证,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建宁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李双。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尹郁。2024年9月19日被抽检的白鸡蛋是由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从供应商株洲百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箱,每箱360枚,每箱336元,货值金额共672元。被抽检了2.2kg,其余的已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白鸡蛋的进货凭证(订货单)、供应商株洲百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株洲百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白鸡蛋所检项目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不足3000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