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61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61号)
检验报告编号: No:AFSQE100207005C
N0:AFSQE100207004C
产品名称:小青椒(辣椒)、小红椒(辣椒)
经营者名称:湖南乡湘超鲜农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黄山路99号(原棉纺厂内)天纺农贸市场内P05、P06、P07、P08号商铺
问题项目:
1.小青椒(辣椒)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99mg/kg,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小青椒(辣椒)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1mg/kg,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联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青椒和小红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6日,中检联公司出具了小青椒和小红椒的检验报告(N0:AFSQE100207005C),(N0:AFSQE100207004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从芦淞区肖琪蔬菜批发行采购小青椒(辣椒)。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中检联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青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6日,中检联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0:AFSQE100207005C),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99mg/kg,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2.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从芦淞区肖琪蔬菜批发行采购小红椒(辣椒)。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中检联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红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06日,中检联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0:AFSQE100207004C),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1mg/kg,标准指标为≤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建议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68元;
2. 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368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