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6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6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TY20240209
产品名称:生姜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9月23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湘互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6号美的蓝溪谷住宅小区65栋11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佳也配送中心进购了一批生姜进行销售。2024年9月23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鼎誉公司对该批次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4日,鼎誉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生姜共进购了11.5公斤,进价14元/公斤,总进价161元。该批次生姜中2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经营过程中损耗2.3公斤,剩余9.2公斤已全部出售。售价16元/公斤,货值金额14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问题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
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
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