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67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6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TY20240308
产品名称:农家茄子
问题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5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鲜农惠便利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四期15栋107号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从长沙市海吉星市场进购了一批农家茄子进行销售。2024年9月29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鼎誉公司对该批次农家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5日,鼎誉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5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农家茄子共进购了6.67公斤,进价6元/公斤,总进价40.02元,实际支付40元。该批次农家茄子中2.158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经营过程中损耗1.5公斤,剩余5.17公斤已全部出售。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41.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农家茄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问题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36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041.36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