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6号)

发布时间:2025-02-06 10:49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110135025C)、

产品名称:韭菜

问题项目: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3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三门镇旺旺果蔬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上节街9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4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5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抽检韭菜出具检验报告(NO:AFSQE110135025

C)。该报告指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NO:AFSQE110135025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FSQE110135025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及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从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株醴路753号金世纪果品大市场网络信息中心29、30号的株洲肖氏兄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案涉韭菜并用于店内销售。当天购进韭菜2.8kg,价格为7.2元/kg,货款共计20元。抽检时销售2.1kg,价格为12元/kg,计25.2元;余下0.7kg已售出,价格为12元/kg,计8.4元,销售金额共计33.6元,违法所得为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的的主要原因是镉(以Cd计)项目不符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533.6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