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2号)

发布时间:2025-02-07 10:55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4110731005

产品名称:篮子桑葚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3,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静怡果业昆仑首府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86号中欧昆仑首府12102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篮子桑葚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12月2日,我局收到利诚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S24110731005)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篮子桑葚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3,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62.4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