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2025年16号)

发布时间:2025-02-10 09:1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2025年1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 AFSQE110135013C

食品名称:螺丝椒(辣椒)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4mg/kg,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湖景友家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月环路900号万丰上院左岸5栋101-10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04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次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从湘潭湘大新路口蔬菜发批发市场采购20斤辣椒(2包),共计124元,购进价为6.2元/斤。此批次辣椒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96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59.6元,货值金额为159.6元,违法所得为159.6元。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被抽检螺丝椒(辣椒)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螺丝椒(辣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企业购进把关不严,我局已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该企业已落实整改。

(四)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159.6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159.6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