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2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1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103007-0011
产品名称:小红线椒
问题项目:【啶虫脒】项目实测值0.268㎎/㎏,标准指标为≤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丽元生鲜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大道88号金轮翡翠名园15栋102、2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 2022年10月21日登记注册后,在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大道88号金轮翡翠名园15栋102、202号经营生鲜店。2024年10月28日,湖南省灿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给当事人4.1斤“小红线椒”,进价8.5元/斤,售价是10.8元/㎏,货值金额44.28元,当日已全部售出。该批“小红线椒”经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啶虫脒项目实测值为0.268㎎/㎏,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2㎎/㎏)。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小红线椒【啶虫脒】项目实测值0.268㎎/㎏,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4.28元;
3、罚款5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