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1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110103-0001
产品名称:龙眼
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0743㎎(计量单位:㎎/㎏),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9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水果部落水果零食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755号美的铂悦府1栋101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登记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755号美的铂悦府1栋101号,主要从事食品、新鲜水果的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市场的长沙市雨花区早林春果业经营部采购的,一共采购了1件,重约19斤(9.5kg),售价11.6元/㎏,货值金额约110.2元。该批“龙眼”经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0743 g/㎏(计量单位: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标准指标(≤0.05g/㎏)。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FC24110103-0001)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0743 g/㎏,标准指标为≤0.05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2元;
2、罚款5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