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5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1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110801-0003
产品名称:荷兰豆
问题项目:多菌灵项目实测值0.0296㎎/㎏,标准指标为≤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3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洪客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炎帝大道398号武广财富大厦1楼101-105、114-120、12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经局领导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于2024年4月3日登记注册后,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炎帝大道398号武广财富大厦1楼101-105、114-120、122号经营生活超市。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头等舱蔬菜经营部采购2件(共约18公斤)荷兰豆,进价100元/件,售价是9.96元/㎏,货值金额179.28元,已全部售出。该批荷兰豆经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多菌灵项目实测值为0.0296㎎/㎏,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2㎎/㎏)。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荷兰豆多菌灵项目实测值0.0296㎎/㎏,标准指标为≤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