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7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1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4110648001
产品名称:生姜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8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鲜活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珠路19号海创明珠壹号23栋104号-106号、119号、120号、2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9月19日,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的食品原料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30日,利诚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S24110648001)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生姜共进购了5.35公斤,进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80.25元;抽检机构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2.6公斤用作抽检,剩余生姜作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生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公司部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