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4120153034
产品名称:螺丝椒
问题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1,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2月5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妍妍生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明日路16
号美的蓝溪谷住宅小区55栋11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从长沙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购了一批螺丝椒进行销售。2024年12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公司对该批次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6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1,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螺丝椒共进购了5.01公斤,进价3.38元/公斤,总进价16.93元。该批次螺丝椒中3.088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经营过程中损耗0.11公斤,剩余4.9公斤已全部出售。售价4.98元/公斤,货值金额24.34元,违法所得24.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螺丝椒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问题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34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524.34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