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 19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 19号)
一、不合格农产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41241925-S)
产品名称:韭菜
问题项目:所检韭菜克百威项目实测值为0.05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2月10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洪客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炎帝大道398号武广财富大厦1楼101-105、114-120、12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4303241241925-S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4年12月31日,经局领导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老艾蔬菜经营部采购45斤韭菜,进价3.2元/斤,进货共花费144元。售价是11.96元/kg,货值金额一共是269.1元。现已全部售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所检韭菜克百威项目实测值为0.05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次事件当事人已制定整改措施,并采取产品召回。
(四)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25.5公斤,货值金额269.1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9.1元;
2、罚款2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