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18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4110985008
产品名称:贡菜(鲜脆味)(酱腌菜)
问题项目: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8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浩博便利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鑫路39号经世龙城36栋经世大厦102、101、114号房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系“戴永红”加盟店,于2024年11月从公司总部湖南省特享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一批贡菜(鲜脆味)(酱腌菜)用于店内销售。2024年1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贡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6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3,实测值:0.351,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7日,贡菜生产单位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5年1月2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3,实测值:0.346,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贡菜共进购5公斤,进购价25.8元/公斤,总进价129元。共对外售出3.08公斤,销售价格为35.2元/公斤,其中有1.922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总售价108.4元。剩余1.98公斤按照进购价格退回厂家,退货金额总计49.5元。货值金额108.4元,违法所得2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本贡菜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