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2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2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A2024-03-J791368
产品名称:软香辣椒
问题项目:软香辣椒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2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峻熙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68号花好悦园18栋106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软香辣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共抽取软香辣椒6.2千克。2024年12月2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 A2024-03-J79136),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2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软香辣椒的检验报告(№: A2024-03-J79136)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复检,2025年1月2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复检的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成立于2024年9月6日,经营面积约120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证照齐全。2024年12月4日,被抽检的软香辣椒是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的平台于2024年12月2日下单的,并在2024年12月4日收货。供应商为:长沙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石弓湾社区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内。此批软香辣椒是由公司的长沙黄兴配送仓的仓库配送,仓库地址位于:长沙市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波英物流园内三号栋。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共收货10千克软香辣椒,购进价为6.33元/千克,购进价共计63.3元。此批软香辣椒于2024年12月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7.9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79.6元。故货值金额为79.6元,违法所得为79.6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检软香辣椒的进货记录、销售台账、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及供应商长沙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软香辣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2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三)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残留限量超出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的软香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79.6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如下: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