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株天市监撤登字〔2025〕1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株天市监撤登字〔202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C5R0LA6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桂英
成立时间:2022年11月30日
登记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A1423
2025年3月3日,申请人蔡桂英(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要求撤销2022年11月30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公司。2025年3月7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使用申请人蔡桂英身份信息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公司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等身份,其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蔡桂英身份信息为虚假材料。2025年3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时,未发现其在登记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及公司招牌,也无法取得联系。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公示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由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制件一套(共17页),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原始资料;
证据二:2025年 3月10日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监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情况(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三: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共1页),证明蔡桂英非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以及反映蔡桂英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冒用情况;
证据四: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承诺书一份(共1页),证明蔡桂英就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据五: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罗家派出所受案回执,证明蔡桂英就身份信息被侵犯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根据申请人蔡桂英提供的材料和我局核查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128号)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门户网(http://hn.gsxt.gov.cn/)进行公示,并抄告公安、税务、金融、人社等部门,在公示45天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已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送达株天市监(企)撤登听告字〔2025〕1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2年11月30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通过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yuan.gov.cn/)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2869709(监察室)
0731-22869757 (法规股)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