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92010
产品名称:红线椒
问题项目: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8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隆兴中学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东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作为事业单位,其食堂的食品及原辅材料由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统一进行招投标,并最终由深圳市都市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标。2025年2月18日,深圳市都市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元区分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一批红线椒。2025年2月18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公司对该批红线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12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啶虫脒标准指标:≤0.2,实测值1.6,单位: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1,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红线椒共进购了50公斤,单价12.72元/公斤,总进价636元。除2.5公斤被抽检机构被购得,其余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6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红线椒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已查验农药残留快检指标,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不再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