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29号)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2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51015
产品名称:本地软皮青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4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亿邻百货精品超市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1355号中建玥熙台16栋108、1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17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本地软皮青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4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S2502035101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本地软皮青椒共进购了1件/25斤,进价为65元。被抽检本地软皮青椒正常售价为5.98元/公斤,共销售5.58公斤,其中包含被抽检机构以5.98元/公斤购买2.458公斤用作抽检,剩余本地软皮青椒作为福利在2月17日晚上清货时免费赠送给员工使用,货值金额为74.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本地软皮青椒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