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0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92008
产品名称:本地红辣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92017
产品名称:精品香蕉
问题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8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乐美家生鲜商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1355号中建玥熙台14栋115、11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18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本地红辣椒、精品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6日、3月12日,利诚公司分别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红辣椒、精品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本地红辣椒共进购10斤,进价3元/斤,售价9.96元/公斤,共销售4.504公斤,货值金额44.85元,剩余红椒为正常损耗;精品香蕉共进购5公斤,进价7.6元/公斤,售价9.16元/公斤,共销售4.93公斤,货值金额45.16元,剩余香蕉为正常损耗。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本地红辣椒、精品香蕉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90.1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