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28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5:59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28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51010

产品名称:黄鸭叫(黄颡鱼)

问题项目: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3日、15日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351004

产品名称:香蕉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区桂花城分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响合路1286号泰山公馆桂花城20栋-1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17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黄鸭叫(黄颡鱼)、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4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2月13日购进2.6公斤黄鸭叫,进价33.945元/公斤、2月15日购进2公斤,进价33.796元/公斤,上述共计155.849元;销售价45.8元/公斤,2025年2月13日、2月15日黄鸭叫共经营4.81公斤,因被抽检产品为水生鲜活产品,因此在经营时具体经营数量会存在差异,货值金额共计212.99元,违法所得212.99元;香蕉购进20.9公斤,进价8.526元/公斤,共计178.193元,销售价9.16元/公斤,共经营19.27公斤,货值金额158.37元,剩余香蕉为正常损耗,违法所得158.37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黄鸭叫(黄颡鱼)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香蕉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1.36元;

2.罚款6000元。

罚没款共计6371.36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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