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2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2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5020484005
产品名称:樟树港椒Z-B(辣椒)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六喜鹏泰超市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希望地球一楼1F-001-006、1F-007B、1F-00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5年2月20日,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株洲市天元区六喜鹏泰超市使用的“樟树港Z-B”(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15日,利诚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S25020484005),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No:FS25020484005),并即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樟树港椒Z-B(辣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的“樟树港椒Z-B”(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