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5020520007
产品名称:小米椒
问题项目:小米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承赢生鲜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规划六区电厂新村一期兰馨苑1栋10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店成立于2021年6月23日,经营面积约90平方米,经营者加雇佣店员共5人,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2月21日被抽检的小米椒是由经营者马珊珊于2025年2月19日从荷塘区彭氏鲜蔬菜店购进18斤,进货价为6.87元/斤,销售价为12.8元/斤,货值金额为230.4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小米椒的进货凭证(微信聊天订货付款截图,送货单)、供应商荷塘区彭氏鲜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吉星果蔬农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5年3月12日,利诚检测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S25020520007),所检项目中噻虫胺实测值0.1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