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1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08:3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5020484001

产品名称:青辣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66㎎/㎏,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20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杨厨餐饮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山水印象5栋1、2层商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青辣椒”是当事人从株洲市石峰区新桥蔬菜店采购。2025年2月20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抽样单位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2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S25020484001),当事人采购的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采购的青辣椒共6斤(3公斤),进货价格3元/斤,货值金额18元。当日已全部用于店内餐品加工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已核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供货来源。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66㎎/㎏,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如下: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