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2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08:35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5020484015

产品名称:小米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19㎎/㎏,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2月19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方羽百货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栗合路1515号恒大悦珑台23栋101号商铺一层108、109、110、111、112号;二层208、209、210、211、212、213、21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是当事人从湖南倍达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2025年2月22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受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2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S25020484015),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共1件(约8.5斤)小米椒,进价是43元/件,售价是17.96元/㎏,货值金额为76元,当日已全部售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已核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供货来源。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噻虫胺实测值为0.19㎎/㎏,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如下: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