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2025年38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09:45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2025年38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FS202510464

食品名称:国泰香米(大米)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 GB/T1354-2018《大米》要求(标准指标:≤15%,实测值:1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天元区群丰镇中百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长岭村九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国泰香米(大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4月17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本次监督抽检的国泰香米(大米)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 GB/T1354-2018《大米》要求(标准指标:≤15%,实测值:1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当事人店内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S202510464) 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国泰香米(大米)均已销售完毕,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经营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株洲市石峰区金顺粮油店采购5袋国泰香米(大米),共计275元,购进价为55元/袋。此批次国泰香米(大米)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25元,货值金额为325元,违法所得为325元。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被抽检国泰香米(大米)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购进票据以及出厂检验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次大米抽检不合格原因为门店进购把关不严,我局已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该企业已落实整改。

(四)经营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325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