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39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3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5020520018
产品名称:小米椒(盐水渍菜)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佳润生鲜超市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福泰国际1、2、3栋110、111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2月22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盐水渍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7日,利诚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小米椒(盐水渍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15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