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44号)

发布时间:2025-11-07 15:0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4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STSSJ(2025)334-19

  产品名称:桂圆(龙眼)

  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8月15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钻石怡园商业门面3栋SC09号

  一、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20日,我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对天元区果然多水果店经营的桂圆(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2日,湖南云天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STSSJ(2025) 334-19),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NSTSSJ(2025)334-19),2025年8月20日,我局委托云天公司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桂圆(龙眼)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桂圆(龙眼)4.61千克。2025年9月12日,湖南云天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STS SJ (2025) 334-19),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243 g/kg,标准指标为≤0.05g/kg,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桂圆(龙眼)共进购了10公斤,单价16元/公斤,总进价160元。除4.61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其余已全部使用完毕。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不申请复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桂圆(龙眼)不合格原因是加工环节违规使用造成。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已查验农药残留快检指标,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不再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