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2025年50号)
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2025年5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FJ2515833
食品名称:大蒜籽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37,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湖景友家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月环路900号万丰上院左岸5栋101-10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21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水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蒜籽(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9日,山水公司对本次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37,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当事人店内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FJ2515833) 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的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大蒜籽,上述食用农产品均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湘潭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采购60斤大蒜籽,购进价为4元/斤,共计240元。此批次大蒜籽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98元/斤,销售金额共计358.8元,货值金额为358.8元,违法所得为358.8元。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次被抽检大蒜籽的购进票据、转账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报告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索证索票齐全,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四)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358.8元),该食用农产品非其生产,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