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54号)

发布时间:2025-11-24 11:26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5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P202511053

产品名称:螺丝椒(辣椒)

问题项目:螺丝椒(辣椒)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8月8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印塘餐饮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1栋10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8日,当事人从荷塘区胡一刀蔬菜批发部购进40公斤螺丝椒(辣椒)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当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螺丝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样品螺丝椒(辣椒)7公斤。2025年9月5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0:SP2025110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购进螺丝椒(辣椒)8件,5公斤/件,共40公斤,40元/件,货值金额为320元,其中7公斤螺丝椒(辣椒)被购买作为抽检样品,剩余用作餐饮食品原料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年8月8日螺丝椒(辣椒)进货凭证、供应商荷塘区胡一刀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螺丝椒(辣椒)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殖农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核实供货商资质,及时索取进货相关票据,严把进货查验关,所采购的螺丝椒已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已查验农药残留快检指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